《西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切实落中央、省级改革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优化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流程,提高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2024年8月30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西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市民发〔2024〕7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
本次制定《实施办法》主要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17号)等国家和省上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重点针对我市特困人员申请、审核确认过程中的不合理、不规范问题,结合实际,予以规范统一和健全完善。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认定条件、申请及受理、审核确认、供养内容、供养形式及供养标准、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资金管理、工作管理、附则等共十二章41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五条,明确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及主要依据、特困人员认定原则、特困供养机构、各级职责、社会力量参与机构建设等内容。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至九条,明确特困人员认定的基本条件,共以下三个方面。
1.无劳动能力。明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①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④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情形。
2.无生活来源。明确收入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同时,明确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3.无履行义务能力。明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①特困人员;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⑥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十至十一条,明确申请途径、所需资料以及对镇(街)和村(居)的工作要求。
第四章“审核确认”。第十二至十七条,明确镇街审核责任、初审公示、公示期有无异议审核规定、重新调查核实要求、审核确认时限、区县备案及入户抽查、农村特殊情况救助政策、审核确认公示及资金发放等。要求镇(街)要100%入户调查,并对申请人情况群众反映多、争议较大的组织民主评议;对公示有异议的,镇街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特别要求镇(街)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流程,即整个审核确认在初审无异议情况下,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之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供养内容”。第十八条,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内容,分别为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基本丧葬费用,以及其他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给予的住房、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
第六章“供养形式和供养标准”。第十九至二十一条,明确特困人员供养形式、标准、要求,以及照料服务协议签订等内容。同时,就特困人员供养形式、标准、要求的具体内容分别予以明确。
第七章“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第二十二至二十三条,明确自理能力评估的形式和依据指标。同时,提出鼓励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进行评估,以增强评估的精准度。
第八章“终止救助供养”。第二十四至二十五条,明确终止供养的6类具体情形,以及终止供养程序。同时,明确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拟于终止的、公示有异议的等进行重新调查的具体要求。
第九章“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第二十六至三十一条,明确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建设规范技术标准、制度要求、服务内容、服务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
第十章“资金管理”。第三十二至三十三条,明确供养资金来源渠道,共3个方面:①中、省补助资金;②市、县(区)安排的预算资金;③社会捐赠。同时,还明确了供养资金发放,分为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
第十一章“工作管理”。第三十四至四十条,明确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特困人员复核评估和认定、特困供养制度与其他制度有效衔接、终止特困供养人员救助、特困人员复核、“一人一档”制度、定期探访要求、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供养资金督查、接受社会监督等。
三、《实施办法》的亮点
一是将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由区县委托下放至镇(街),落实简政放权。二是适度放宽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如,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放宽“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及无生活来源中的财产状况等的认定条件。三是将申请受理和审核确认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缩短了对特困人员认定确认时限。四是推进“互联网+救助”,增加了线上申请办理方式。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4年4月,形成《实施办法》(初稿)后,组织部分区县召开政策研讨会初步征求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正式向各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征求修改意见,先后收到各类意见建议18条,采纳11条。同时于2024年4月10日至5月9日通过西安市民政局官网向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实施办法》依据《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完成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登记号:西规定〔2024〕016-民政局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