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建议提案办理/ 人大建议/ 正文

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市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
576号建议的复函

来源: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7-25 18:55
类别:A类
西安市民政局
签发人:李平伟
市民函〔2025〕92号

王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成立民营企业促进会激活市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建议》(第576号)已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民营企业发展和社会组织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民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活力源泉,呈现出规模持续扩大、创新能力增强、政策环境优化等积极态势。作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我们将依照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登记审查、日常监督、执法查处、服务引导等相关职责。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先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针对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现就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促进会成立登记相关要求

(一)成立条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民营企业促进会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有符合条件的会员构成。需有 50 个以上个人会员或 30 个以上单位会员;若为混合组成,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会员应由能够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努力促进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组成。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且应与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3.有固定的住所。能够提供住所证明且满足正常业务活动需求的固定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应拥有专门从事社团工作的人员,且人员数量、专业技能等方面要与社团的业务范围、规模和发展需求相匹配。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和财产,对其在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务和侵权等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不依赖于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成立登记流程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1.筹备申请:发起人需向我局提交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章程草案等材料,并由我局工作人员在拟成立注册地址实地现场勘查,形成书面报告请示批准,审核通过后进行名称公示,公示期满后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准予筹备成立。

2.成立筹备: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成立促进会筹备委员会,在六个月内完成以下工作: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逾期不召开成立大会并申请成立登记的,其筹备批准效力自行失效。

3.成立登记:筹备工作完成后,筹备委员会需向我局提交成立登记申请书、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等材料。我局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和集体研究,符合条件的下达成立批复,组织负责人任职前谈话,并发放《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不符合条件的,将书面说明理由。

二、成立登记后需注意的相关事宜

(一)强化党建引领

坚持以党的理论为指导,将党建工作与业务职能相结合,通过学习培训、政策宣讲等,引导会员企业听党话、跟党走,确保党建方向与促进会宗旨一致。规范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党组织负责人,完善“三会一课”、组织生活等制度,避免党建与业务“两张皮”,加强与上级党委的联系,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二)落实合规工作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严格进行促进会资金管理,确保会费、捐赠、服务收入等资金来源合法,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密切关注社会组织管理、民营企业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确保服务内容、合作模式符合最新政策要求,避免因政策滞后导致违规。

(三)明确业务范围

明确促进会业务范围,并确保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无论是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市场分析、法律援助等服务,还是组织培训研讨,都应紧扣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主题,不组织与职能无关的活动。若开展重大事项活动,需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报备,确保活动内容符合相关政策。

再次感谢您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支持与配合!我们将积极协助指导民营企业促进会成立期间的相关事宜,希望促进会成立后能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良性发展,为民营经济注入新的活力。

特此复函。



西安市民政局

2025年7月25日

(联系人:胡欣 电话:86786744)